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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梁育琼律师(13768412886) 、黄宇律师(13977104884)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 [美]伯尔曼
广西民商法律师
梁育琼 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广西 法学会民商分会会员、经济师职称。研究方向: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及实务。
黄宇 律师广西广播电台 、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法律栏目特邀律师。擅长办理房地产、工程项目建设、公司股权架构及资产重组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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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草上飞
主题:
铺面转让
〖留言内容〗:
转让铺面的过程中,作为接手方,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怎么做才能避免上当受骗?

〖版主回复〗:
转让铺面的行为,实质是转让方将其承租的铺面转租给受让方。作为受让方若希望这一转承租行为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主要应了解清楚以下问题,以确保这一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合法有效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1、转让方是否是铺面的租赁方,是否有权转租铺面? 2、铺面的所有者是否同意转让方转租铺面? 3、承租期限超过六个月,应签订书面合同。 此外,受让方还应了解清楚该铺面在近期是否有拆迁计划。为了避免上当受骗,受让方应在与转让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规定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签订合同需要考虑的因素太多,建议受让方应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完成这一工作。


姓名:
小马
主题:
租赁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是否有效
〖留言内容〗:
甲租赁乙公司的商铺开设咖啡馆,租赁合同中约定如甲不能按期交付租金,乙公司可对咖啡馆内的设施物品予以留置。之后因咖啡馆生意不佳,甲未能按期交付租金,乙公司要求留置咖啡馆内的设施,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请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条款是否有效,乙公司是否有权留置甲的财产?

〖版主回复〗:
留置权属于物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甲和乙公司约定的留置权条款是否有效,关键看双方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留置物须为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而甲、乙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只要甲欠租,乙公司就可以留置甲的设施物品,与法律规定的留置权行使条件不符,因而是无效条款。 留置权的产生源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只要具备了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即使双方没有约定留置权,债权人仍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通常情况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并不占有承租人的财产,因此,乙公司不能对甲的财产行使留置权。


姓名:
韦先生
主题:
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留言内容〗:
我父母是农民,在农村有一块宅基地并起有一栋平房,2003年我父母去世后由我继承了该栋平房并办理了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今年我打算将平房拆掉建新房,但有人说旧房拆掉后宅基地就不属于我了,请问他的说法正确吗?

〖版主回复〗: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是公民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被作为遗产继承。房屋作为公民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可以被继承;对于宅基地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被当作遗产继承。因此韦先生仅继承了房屋而没有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韦先生拆掉旧房后能否继续使用该宅基地,取决于韦先生继续使用该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因此,如果韦先生因继承房屋获得的宅基地超过国家对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在拆除继承的房屋时,因继承房屋已不存在,农村集体可以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


姓名:
刘先生
主题:
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留言内容〗:
我在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08000元,按揭贷款部分在婚后用夫妻收入共同偿还。房产证是在婚后取得,只有我一人的名字。房屋购买时的价格为360000元,现已升值为480000元。现我妻子提出离婚,请问这套房子属于婚前或者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版主回复〗: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刘先生在婚后取得房产证,应当认定为是在婚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即该房屋属于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刘先生的房子如因离婚需进行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1、婚前首付款部分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2、婚后用于偿还贷款的夫妻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房屋增值只是财产价值的变化,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变化,因此增值部分应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分割。


姓名:
唐女士
主题:
抚养费
〖留言内容〗:
我和丈夫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已说好孩子由我抚养,但在抚养费问题上双方有争议。请问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有何规定?

〖版主回复〗: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相同的,在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情况下,他方应当负担必要的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会由于父母离异而受到损害。 2、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离婚双方确定抚养费的方法有两种,即协议和判决。协议的内容是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以及付给抚养费的方式。夫妻双方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费案件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①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给付者的能力来确定。   ②既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又要便于在离婚后执行。   ③抚养费的期限,应当由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应视给付者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可给付现金,有的可给付实物。   ④抚养费虽然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责任是相同的。但不应理解为绝对相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夫妻双方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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